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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發電網獲悉,近日,河池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河池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南丹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河池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南丹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南丹海創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南丹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
(一)總體情況。
擬建項目(項目代碼:2304-451200-04-01-377324)位于南丹縣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原預留二期用地區域內。2019 年 12 月 16 日,河池市生態環境局在該地塊上以“河環審〔2019〕48 號”批復了《南丹縣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單位為廣西南丹萬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業主資金原因,項目至今尚未開工建設,隨后南丹縣人民政府與其解除相關協議。2022年9月,南丹縣人民政府與南丹海創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由南丹海創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建設單位推進項目建設。因項目業主、項目總圖布置及工藝等均發生了變更,且原項目環評現狀監測也已經超過4年,填埋場運行狀況及環境現狀可能發生變化,為規避經營管理風險,南丹海創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性質為新建。
(二)項目建設規模。
擬建項目垃圾焚燒處理規模為400噸/天,垃圾處理服務范圍包括南丹縣及其周邊縣(區),總裝機容量9兆瓦,年發電量約0.8184108 千瓦時。項目依托垃圾填埋場的員工宿舍樓、填埋場污水排放口、飛灰填埋場、事故應急池等進行建設,新建主體工程(垃圾接收、儲存及輸送系統、焚燒廠房、飛灰和爐渣處理、電氣系統等)、輔助工程(綜合水泵房、自動控制系統、實驗室等)、公用工程(供水系統、化學水處理系統、循環水系統、排水、供電等)、環保工程(廢氣處理、廢水處理、固廢處置、地下水污染防控、噪聲污染防治、風險防范等)、儲運工程(氨罐、油罐、水泥倉、消石灰倉、螯合劑倉、活性炭倉等)等。項目總23073.24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055萬元,占總投資額的8.9%。
(三)規劃相符性。
項目符合《廣西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規劃(2020-2030年)》《南丹縣城總體規劃(2010-2030 年)》等相關規劃,在落實環評提出的環保措施基礎上,項目符合河池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四)環境敏感目標。
環境保護目標為項目西面301米的德馬新村、西北面645米的納馬屯和920米白桃屯,其余敏感點均在1140米以上,區域飲用水主要為山泉水和自來水。
在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項目建設對環境不利影響可以減少到區域環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單位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地點、規模、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及下述要求進行項目建設。
二、項目要落實以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廢水主要有施工配料和施工機械沖洗廢水、生活污水等。施工配料和施工機械沖洗廢水經臨時集水池和沉砂池進行沉淀處理后用于廠區噴灑防塵;施工期生活污水統一排放至臨時化糞池內,經臨時化糞池收集處理后用于附近區域林地澆灌用水。
2.運營期主要廢水有垃圾滲濾液、垃圾卸料大廳沖洗廢水、地磅區沖洗廢水、引橋沖洗廢水、初期雨水、化驗室廢水、生活污水、鍋爐排污水、鍋爐軟化水制備濃水及循環冷卻水排水等。
(1)垃圾滲濾液、垃圾卸料區沖洗水、垃圾卸料大廳沖洗廢水、地磅區沖洗廢水、引橋沖洗廢水、垃圾車沖洗廢水及初期雨水等由滲濾液處理站處理,處理站采用“預處理+厭氧UASB+膜生物反應器MBR+碟管式反滲透DTRO”處理工藝,處理水質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19923-2005)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標準后(其中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表2限值),回用于循環冷卻系統,納濾系統濃縮液回噴焚燒爐,DTRO濃縮液作為IDR煙氣冷卻塔用水。
(2)生活污水和化驗室廢水由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采用“AO+MBR”工藝,經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19923-2005)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標準后,清水回用至循環集水池。
(3)鍋爐軟化水制備濃水直接回用于出渣機用水;鍋爐排污水水質污染物較少,排入降溫池經降溫后回用至循環集水池;循環冷卻水排水依托填埋場排放口排放。
(二)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廢氣主要為基礎開挖、主廠房建設、附屬設施建設、設備的安裝產生的廢氣以及建筑材料的運輸和堆存產生的揚塵,通過采取灑水降塵、合理控制運輸車輛速度、加強車輛維護保養等措施降低影響。
2.運營期的廢氣主要為垃圾焚燒煙氣、飛灰固化車間粉塵、消石灰倉粉塵、螯合劑倉粉塵、活性炭倉粉塵等產生的粉塵、垃圾池及滲濾液處理站產生的惡臭氣體等。
(1)焚燒煙氣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顆粒物、酸性氣體(氯化氫、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通過“SNCR脫硝+伊布半干法IDR(冷卻塔+反應塔+布袋除塵系統)”的煙氣凈化工藝處理后,煙氣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及其修改單要求,通過60米高煙囪排放。
(2)飛灰固化車間粉塵、消石灰倉粉塵、螯合劑倉粉塵、活性炭倉粉塵等通過各自儲倉頂部袋式除塵器除塵,各含塵廢氣經除塵器凈化后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粉塵經除塵器處理后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3)垃圾池及滲濾液處理站產生的惡臭氣體,在焚燒爐正常運行狀況下,通過引風機送至焚燒爐焚燒處理;在焚燒爐檢修時,通過除臭風機送入應急活性炭除臭裝置處置后通過25米高排氣筒排放。
(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產生的建筑垃圾運至指定地點堆放,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收集處理。
2.運營期產生的爐渣由南丹篩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外運進行綜合利用;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工作人員生活垃圾、應急除臭系統廢活性炭及消石灰倉、活性炭倉、螯合劑倉、飛灰倉的廢布袋送廠內焚燒爐焚燒處理。
3.焚燒產生的飛灰采用螯合劑進行穩定化,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后,進入南丹縣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分區填埋。廢機油、廢布袋廢膜組件、化驗室廢液等危險廢物經分類收集,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上門回收處置。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垃圾卸料平臺、垃圾池、滲濾液收集系統(包括滲濾液收集通道、滲濾液收集池等)、飛灰倉、飛灰暫存間、危廢暫存間、滲濾液處理站調節池、事故應急池、油泵房、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實施重點防滲。等效黏土防滲層≥6.0米,滲透系數≤110-7厘米/秒,危廢暫存間建設標準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相關要求。
2.主廠房一般區域、工業廢水處理站及滲濾液處理站的其他一般區域實施一般防滲,防滲結構等效黏土防滲層≥1.5 米,滲透系數≤110-7 厘米/秒。
3.按分區防滲原則落實各項防滲措施,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規范建設地下水監測井,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動態監測,做好地下水污染預警預報。
(五)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噪聲有裝修、安裝噪聲,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噪聲。采取使用低噪聲設備和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等措施減少噪聲影響。施工場界噪聲必須控制在《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之內,做到文明施工。
2.運營期主要噪聲有各種泵、風機、空壓機、汽輪機、冷凝器等運行時產生的噪聲,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廠房隔聲、安裝減震墊、基礎固定、消聲等措施,確保廠界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要求。
(六)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措施。
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開展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相關要求,制定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落實相關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七) 環境信息公開。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要求公開 項目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主動做好項目建設和運營期與 周邊公眾的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采納公眾 的合理意見,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八)設計、施工階段環境保護要求。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落實。
三、項目建設期、運營期須按《報告書》所列的環境監測方案實施監測,并按國家有關要求公開監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監測結果定期上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要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你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相關要求申請本項目排污許可證,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六、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滿5年,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七、你單位接到本批復后20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送達河池市南丹生態環境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河池市南丹生態環境局按規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的,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九、本批復自下達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依法重新審核。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工藝、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須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河池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 送:河池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河池市南丹生態環境局,河池市環境應急和固體廢物技術中心,河池市環境保護技術中心,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西電力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池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發
聯系人:候經理
手機:18963614580